三部门: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 规范收费项目与管理方式(教育部部署推进幼儿园)

更新时间:2025-12-24 01:49:29指尖网 - fjmyhfvclm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降低保育教育成本,并推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完善。

通知指出,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还可以收取保育费。保教费是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费用;住宿费是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保育费则是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则是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对于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也可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市场供需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地相关部门需加强监管,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管理方式参照保教费,收费标准可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以提高幼儿园办托积极性,满足群众需求。

各地制定调整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时,应基于成本监审或调查,扣除政府投入和社会无偿捐赠后的成本,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场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各地在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时,原则上应区分不同班型科学分摊核算成本。

服务性收费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收取,代收费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也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幼儿园收费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掌握幼儿园经营情况。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省级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幼儿园经营情况、收费政策调整情况、下年度调整计划等报告国务院相关部门。

各地要建立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由地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应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清单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区分不同班型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相关收费可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与家长签订协议时,应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各地要统筹制定好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做好收费政策与免费政策的衔接,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支持和保障幼儿园运转,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并定期发布更新本地各类型幼儿园名单。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快制(修)订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在出台政策时,要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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